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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保证担保补充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减轻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负担,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规范担保业务操作,建立有利于长效发展的担保机制,保障担保各当事人权益,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是指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保证担保收费根据贷款金额和担保费率收取,即担保费=贷款金额 ×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照贷款期限划分为1-5年、6-15年、16-30年三个档次费率标准,具体的费率标准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清,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和部分贷款不退还担保费。

       第四条 在本补充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可继续退还剩余担保期限的担保费,退费标准为按剩余担保费扣除150元业务成本后计退:

                       剩余担保天数

担保费退费额=­担保费×------------------150

                       担保总天数

借款人办理担保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三)由借款申请人填写并持有的所有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

(四)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

(五)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退费手续,受托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和组合贷款担保。

       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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