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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公积金委〔2017〕5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保障首次贷款基本住房融资需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1.自2017年4月9日起受理的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50%。其中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50%。

  2.2017年4月9日前中心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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