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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措施;监督检查房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房产协会工作,负责对全市房产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规定的拟定和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核算和管理;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三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三)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经济适用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市区危旧房改造;负责全市房产行业中住宅建设的统计工作;制定房产行业科技创新计划,指导和推进房产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四)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房产登记确权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办理房产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并管理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产籍档案;管理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
  (五)依法进行房产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体系的建立管理。审核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与核定新建商品房价格,会同物价部门审核重置房价格;参与拟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房产转让管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管理房产抵押行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负责房产评估管理;审查审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监督管理中介经营活动。
  (六)负责市区拆迁房屋确权、评估作价、产籍核查经及相关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审查审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归集、管理、使用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备维修基金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保障所有者权益;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
  (八)管理全市直管公房,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九)协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指导的协调辖市、区的房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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