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物价、房管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具体为: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权证代理费: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
2、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元收取服务费。
3、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