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公司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办事指南 业务介绍 党群建设
关于公司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办事指南
业务介绍
党群建设
担保公司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迎三八 优健康 —— 担保公...
担保公司组织志愿者参加应急无偿...
担保公司召开2023年度总结表...
担保公司开展春节前保障房小区安...
担保公司召开2023年度领导班...
担保公司完成首笔法拍贷担保业务...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字体: 】【2011-03-23】 【编辑:admin】  【关 闭

常公积金委[2011] 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停止向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时根据借款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息记录进行认定。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房产交易信息和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2011117日起执行。2011117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版权所有:常房置换 Copyright 1999-2010 cfzh Rights,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6002477号 未经本站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本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