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